【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6日,许某到一家超市公司任东北地区食品安全经理。该超市公司营业规模较大,门店遍布东北地区。许某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3600元,但超市公司对许某的岗位职责并无明确书面说明。
2016年9月14日,超市公司认为,因许某对东北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不善,该公司东北地区门店发生食品安全相关案件50余起,导致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7万余元,食品药监局处罚公司1.2万余元。该公司遂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员工导致公司损失超过3000元即为严重失职、重大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认定许某严重失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3月,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中,超市公司以许某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善,造成3000元以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支持许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根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
因此,本案中,超市公司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下列问题:
第一,许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对东北地区各店食品安全管理不善行为;第二,超市公司遭受了3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第三,许某管理不善行为与超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超市公司对许某的岗位职责无明确的书面说明。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究竟许某享有多大的食品安全整改权限,对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何种作用,在食品安全事故方面负有多大的责任等,无明确书面依据或考核标准。而且,超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门店遍布东北地区,各门店实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超市公司作为商品零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不可能全部依赖月薪3600元的许某一人负责。
超市公司提供了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表明其确实因食品安全问题遭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超市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许某存在具体安全管理不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许某的职责监管行为与超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
如要求许某对超市公司的上述所有损失承担责任,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超市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有失公允。因此超市公司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超市公司应当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提示:
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不严谨周详,对于重要岗位没有设置明确的责任说明书,一旦出现争议,取证较为困难,往往因无有效证据证明主张而败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完善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在管理中做到有据可依,处理得当,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