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具备下面几种情形是例外: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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